欧洲刑警组织为执法部门推出新的解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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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0-12-23 1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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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声明

本文是翻译文章,文章原作者 Sergiu Gatlan,文章来源:BLEEPING COMPUTER

原文地址:https://www.bleepingcomputer.com/news/security/europol-launches-new-decryption-platform-for-law-enforcement/

译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表达以及含义原文为准。

根据国外媒体的最新报道,欧洲刑警组织和欧盟委员会已经启动了一个新的解密平台。可能很多人都清楚,在警察针对某些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到从加密媒体介质中提取重要数据的情况。而这个平台的诞生,将帮助欧洲刑警组织从各种加密存储介质中提取出加密信息。

据了解,这一次发布的这个全新的解密平台是由欧洲刑警组织欧洲网络犯罪中心(EC3)与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科学和知识服务部合作开发的,并交由欧洲刑警组织欧洲网络犯罪中心(EC3)运营。

欧盟执法合作署称,这一平台的正式启用绝对将成为欧洲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的一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事情。

欧洲刑警组织是欧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的情报中心和协调中心,它的由来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历经TREVI、Europol Drugs Unit和Europol等三个阶段,并于2010年成为欧盟的常设刑事侦查执法机构。欧洲刑警组织的历史沿革反映了近半个世纪里欧洲在打击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领域战略思想的形成及战略重心的调整。欧洲刑警组织是欧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的情报中心和协调中心,它的由来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历经TREVI、Europol Drugs Unit和Europol等三个阶段,并于2010年成为欧盟的常设刑事侦查执法机构。欧洲刑警组织的历史沿革反映了近半个世纪里欧洲在打击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领域战略思想的形成及战略重心的调整。2010年1月1日,欧洲刑警组织将成为欧盟的正式机构,届时,其经费将从欧盟公共预算中支出。


欧洲刑警组织的欧洲网络犯罪中心(EC3)是欧盟警察局的一个下属机构,这个机构专注于调查有组织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网络犯罪活动。欧洲网络犯罪中心位于荷兰海牙,将重点打击一些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非法网上活动,尤其是攻击网上银行和其他网上金融服务,网上儿童性虐待,以及其他危及欧盟重要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行为。此外,欧洲网络犯罪中心还将参与一些研究培训工作。欧洲网络犯罪中心的成立,将提高欧盟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从而维护一个自由、开放和安全的互联网,以保护欧洲民众和公司不受网络犯罪的危害。欧洲网络犯罪中心成立后,可以整合欧盟各国的资源和信息,支持犯罪调查,从而在欧盟层面上找到解决方案。而此次推出的这个解密平台将交由欧洲刑警组织欧洲网络犯罪中心(EC3)运营,并为成员国针对网络犯罪活动的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知识。

欧洲刑警组织执行主任凯瑟琳·德·博尔在今天早些时候发表的新闻稿中说到:“今天这一平台的出现标志着我们为期三年的痛苦且漫长的旅程终于结束了。我们在打击滥用加密的犯罪行为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我们做到了在充分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保障了社会以及公民的安全。”


虽然,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欧洲刑警组织执行主任凯瑟琳·德·博尔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新型解密平台的任何细节信息,但欧盟理事会的一份报告(PDF:https://data.consilium.europa.eu/doc/document/ST-12711-2017-INIT/en/pdf)还是多多少少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曙光”。

根据这份报告透露的信息,欧洲刑警组织最新推出的这个解密平台包括了软件和硬件工具,这些工具应能帮助执法机构对刑事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的加密存储进行数据提取和解密,并以合法的方式来获取调查所需的信息。

下面给出的是报告中提到的几个关键信息:

1、欧盟各成员国应将注意力和财力聚焦在有足够计算能力的专门硬件和软件,并投资于训练有素的网络安全或信息安全工作人员,以确保在文件被加密或通信状况复杂的情况下,也能实现对数据或文件的有效解密。

2、欧盟各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包括酌情与私营公司合作,以期提高主管当局的信息解密能力。

3、欧盟各成员国应加紧研究和开发,以期开发新的、更有效的解密方法,并利用欧洲刑警组织的设施,即欧洲网络犯罪中心(EC-3)的解密平台来处理更复杂的加密案件。

欧洲刑警组织补充说到:“在充分尊重各国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在不限制或削弱加密功能和效果的情况下,这一个技术平台将提供给欧盟所有成员国的国家级执法机构,以帮助维护欧盟各国社会和公民的安全。”

据了解,安理会在本周周一还发布了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决议,决议议题为“安全是否能够通过加密来实现”。

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强调称:“需要确保主管的执法和司法当局能够在网上和线下行使其法律权力,以保护我们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安全。毫无疑问,潜在的技术解决方案需要尊重隐私和基本权利,并保持技术进步给社会带来的价值。”

本文翻译自BLEEPING COMPUTER 原文链接。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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